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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与B、秦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李珂|时间:2020年07月10日|193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A与B、秦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签发人:核稿人:
拟稿人:C
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6)豫1726民初1720号
原告A,
委托代理人A,市民,
被告A,
被告A(系秦某甲父亲),
被告A(系B甲母亲),
三被告委托代理人A、B,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原告A与被告B、C、D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和被告C甲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D、E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,
原告A诉称,原告与被告A甲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3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,没有领取结婚证,原告为此向被告家支付彩礼81400元,被告属于再婚,举行婚礼后被告A便以种种借口不和原告同房,从2016年4月26日生气后,被告A未回到原告家中,原告及亲朋去过被告家找过几次,被告及其家人均说不再亲戚了,原告无奈起诉,请求被告返还彩礼81400元,
被告A、B、C辩称,原告主张彩礼八万一千四百元不属实,原告未支付彩礼,被告已经怀孕,不可能不和原告同房,被告是因原告父亲骂被告后才于5月27日出走,被告愿意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,但原告不同意,三被告自始至终没有向原告及其家庭索要任何彩礼,原告虽然支出了部分结婚费用,但一部分用于双方结婚嫁妆,没给原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,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要件,综上,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,
经审理查明,原告A与被告B甲于2016年农历1月12日经媒人介绍认识,农历2月2日定亲时原告向被告及家人支付彩礼60000元,农历2月14日“送好”原告向被告家支付彩礼21400元,农历2月16原告A与被告B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,2016年5月27日被告A离开的原告家,被告A于2016年6月25日经泌阳县XX医院检查怀有身孕,庭审当日经询问已经流产,
另查明,原告A与被告B举行婚礼前被告B的财产有枕芯一对,茶瓶一个,脸盆一个,毛巾一条,
本院认为,婚约期间的财产赠予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予所附的条件,当双方未能结为夫妻时,应视为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,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财产,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虽然举行了婚礼,但未领取结婚证,现原告主张返还彩礼金,本院应予以支持,原告A与被告B甲举行婚礼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,结合法律规定参照农村习俗酌定返还65000元为宜,因被告A、B系被告C的父母,且参与了被告A的定亲事宜,故应对彩礼返还承担连带返还责任,对于举行婚礼之前被告A的财产归被告A所有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条、第十八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A甲向原告B返还彩礼人民币六万五千元,被告A、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
二、被告A甲举行婚礼之前的财产枕芯一对,茶瓶一个,脸盆一个,毛巾一条归被告A甲所有,
三、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,
上述一、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,
案件受理费918元(已减半收取),由被告A、B、C共同负担,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,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,本判决生效后,当事人必须履行,拒绝履行的,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,
审判员  段海鲁
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
书记员  焦明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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